臧术美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
来源:丝路规划研究中心官网 | 作者:参编信息部 | 发布时间:2021-10-20 | 245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开展,“地方合作”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近年来,学界对“一带一路”和“16+1”(现为“17+1”)的研究主要着力在国家战略和政策层面,关于中国与中东欧的地方合作关注相对较少。本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与中东欧合作,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加强和推动地方层级的合作?本研究认为,从一种多层级的视角来看,低层级的地方合作对于推动中国与中东欧高层级合作具有“外溢”(“外溢”)(spill-over) 效应,地方层面的合作将逐渐推动高层国家双边和多边的政治互信、外交合作,因此,地方合作将是推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东欧“多层级”、全方位合作的重要基础和方向。本文将主要借用两个理论工具开展研究,一个是“欧盟多层级治理”理论,另一个是新功能主义的“外溢”效应原理。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多层级的视角及其理论基础

当前中国与中东欧的合作有两个重要平台:一个是 2012 年创建的“16+1”(现为“17+1”)平台,第二个就是 2013 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目前一般认为“16+1”(“17+1”)是在“一带一路”大框架内更加具体的、更有针对的性的地区合作平台。近些年来,“16+1”(“17+1”)和“一带一路”倡议,一方面在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双边(以及较低程度的多边)合作之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受到了一些疑虑和失望情绪的困扰:疑虑情绪主要来自欧盟以及德国、法国等欧盟成员国中的大国对中国“分裂欧盟”的担心;失望情绪主要指部分中东欧国家从初期对中国投资的高期望值逐渐有所回落。那么,如何才能缓解这些疑虑和失望情绪呢?笔者有一个思路是,能否依照“外溢”效应逻辑,在现有的双边为主的合作形式之外,积极推动地区和地方合作,探索一种更加综合的“多层级”、全方位、立体式的合作模式?

一方面,本研究认为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层级合作的深入开展,将会对中国和中东欧高层级合作——包括超国家的区域和次地区层面、国家层面——产生“外溢效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基础和推动力;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就目前的中国与中东欧合作形式来看,“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地方合作仍然不是很充分,而且更多地是受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但长远来看,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开展,“自下而上”的地方合作模式将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与中东欧之间的合作将形成由“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层级立体合作模式。本研究有两个理论工具,一个是经济学上和新功能主义的“外溢”效应原理,另一个是“欧盟多层级治理”理论。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多层级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 逐渐成为欧盟治理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和实践模式。“多层级治理”这种新的思考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阵营在解释欧洲一体化的上面的绝对对立,转而用一种新的“资源共享”的角度来解释三个层级的相互依存。本文借用欧盟“多层级治理”理论,并非意在简单照搬该理论的所有内容,而主要意在借用“多层级”视角来探讨中国与欧盟(尤其是中东欧)及其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合作关系。我们所使用的这种“多层级”,并不是及各个层级之间简单的叠加,而是一种思想观念的革新,即一定程度上淡化不同层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强调不同层级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合作 (partnership) 的关系,通过不同层级之间的双向互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而产生最大的整体效应。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同样可以采用这种“多层级”的视角和方法,争取双方合作效应的最大化。


二、多层级视角下的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机制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由来已久,而且一直都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多层级”合作特点,既包含超国家层面的多边合作(中国与欧盟以及各种次地区组织之间的合作),也包含国家层面的双边合作,同时也有地方层面的合作。本研究将重点关注“多层级”框架内地方层面的合作。中国社科院徐刚曾撰文对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历史做了一个梳理,他指出:改革开放 40 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地方交往与合作经历了“地方交往开创国家关系发展新局面的 80 年代”、“进入 21 世纪的地方合作平稳发展的‘前后各十年’”以及“2012 年以来的地方合作新时代”。徐刚认为自“16+1 合作”机制创立以来,双边合作逐步出现了“地方合作行业(领域)化、行业(领域)合作地方化”的显著特征。目前,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地方合作已经有地方领导人会议、“市长论坛”、“中欧班列”、“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各种行业协调机制和中心、“国际城镇合作项目”以及“国际友好城市”等多个平台:

(1)地方领导人会议、“市长论坛”以及“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

近些年,“16+1”各国地方政府积极参加各领域务实合作,在园区建设、经贸、科技、教育、人文等领域取得积极进展。2013 年(重庆)、2014 年(捷克布拉格)、2016 年(唐山)和 2018 年(保加利亚索非亚),已经成功举办了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2016 年 6 月 16 日,《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章程》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第二次工作会议上获得审议并通过。章程宗旨旨在引导和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地方基于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优势互补的原则,积极参与经济、产能、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环保、农业、科技、人文等各领域交流与合作,丰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内涵,深化中国同中东欧国家间的友谊。此外,2018 年还专门被定为“16+1 地方合作年”。

“市长论坛”也是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具体包括“中国-中东欧国家首都市长论坛”与“中国-中东欧国家市长论坛”等形式。“中国-中东欧国家首都市长论坛”分别于 2016 年(保加利亚首都索菲亚)、2017年(黑山首都波德戈里察)、2018 年(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和 2019 年(阿尔巴尼亚首都地拉那)举办。而“中国-中东欧国家市长论坛”在分别在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在浙江宁波举办。此外,中国与波兰地方合作论坛创立于 2013 年,至今也已经连续举办过多届。

此外还有一种新的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值得关注。2017 年5 月,“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城地组织 (UCLG) 亚太区框架下联合发起成立,秘书处落户杭州。围绕“开放、合作、分享、共赢”宗旨,“一带一路”地方合作委员会设定了一系列工作目标和任务,主要包括:聚焦问题,探讨政府解决途径;分享经验,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推动交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全球已有近 70 个城市和机构加入该委员会。

(2)中欧班列

中欧班列也是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的重要形式,而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欧班列逐渐实现常态化经营,为促进中国与沿线国家,包括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与地方之间合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目前来看,我国中西部地区已经成为中欧班列的主要始发地,这对促进国内地区平衡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但是,中欧班列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目前中欧班列的运输能力相对于海运和陆路口岸公路运输而言,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中欧班列长期以来都是亏本经营,主要原因在于单向运输,而各地政府争相补贴也成为一个乱象。有学者指出中国与中东欧物流合作存在以下不足: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合作方式单一,物流与产业联动滞后以及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

(3)各行业协调机制、联合会和中心

各行业协调机制、联合会和中心,也成为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的一种形式。2014-2018 年间,已经成立了数十家联合会与协调中心,包括“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2014 年 8 月布拉格)、“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商会”(2015 年 12 月华沙)、“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合作促进会”(2015 年 6 月索菲亚)以及“中国-中东欧国家物流合作联合会”(2016 年 5 月里加)等;2019 年 4 月发布的《杜布罗夫尼克纲要》中,讨论建立以下多个行业协调机制:海关信息中心(匈牙利)、“信息通信技术协调机制”(克罗地亚)、“智慧城市中心”(罗马尼亚)、“创意中心”(黑山)、“区块链中心”(斯洛伐克)等。

(4)欧盟层面现有的中欧合作机制

此外,许多欧盟层面现有的中欧合作机制也为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包括“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2019 年 4 月召开了第 21 届)、“中国-欧盟市长论坛”(2012 年布鲁塞尔举办首届,2013 年定名为“中欧城市博览会”)、“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论坛”(2012 年举办首届)、“中国可持续城市发展论坛”(2013 年举办首届)等机制,也同样可以被纳入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的框架内。

(5)欧盟“国际城镇项目”

在“国际城镇项目”的支持下,中国与欧盟地区政策合作试点地区范围逐步扩大,支持试点地区之间在可持续城镇发展、工业及科技创新、贸易投资、智慧城市、金融、社会教育及人文交流等方面开展多领域务实合作,注重推进中小企业部门的合作,继续加强政府、研究机构及商业三方参与的合作模式。

(6)“国际友好城市”

大力开展中国国际友好城市工作,促进中外地方政府交流,有助于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中东欧国家在“国际友好城市”方面表现突出。1980-2018 年间,中国与中东欧友好城市共结对 169 对,其中 2012-2018 年间新结 76 对。这些友好城市之间的合作,将是推动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的重要载体。不过,中东欧国家内部与中国友好城市的分布非常不均衡,主要集中在波兰、捷克、匈牙利、希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等国。而且,大多数友好城市的实际合作效果并不明显。如何在“一带一路”和“16+1”(“17+1”)背景下提升友好城市的合作效果,是推动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的重要议题。

此外,还有一个层面的平台就是次地区层面的合作机制,比如维谢格拉德四国集团、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和地区、多瑙河流域国家和地区、巴尔干地区(又分为西巴尔干地区和东巴尔干地区)等,具有天然的地缘亲近性以及长久的合作历史,也可以作为中国与中东欧开展合作的重要平台,值得各方面积极推动。但这些次地区组织本身仍然比较松散,中国与之开展合作的成效短期内不可被高估。

从国内来看,“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各地方政府纷纷积极布局,依托各自资源和地理位置优势特色,寻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契合点,拓展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推动当地开放水平迈上新台阶,也加速了我国全方位开放格局的形成。2019 年 11 月 5-10 日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深入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地方政府及机构的双向对接合作。中国省市与中东欧的合作一方面表现出越来越高的积极性,但也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规划和分工。目前最为活跃的省市主要集中在浙江(宁波)、辽宁、河北和四川(成都)等。比如,2015 年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58 号)》。截至 2018 年底,宁波各类各级科研院校已经与中东欧国家 78 所院校或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教育合作项目数达 100 项。2014 年 9 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全面合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自 2014 年全民启动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经贸和人文合作以来,逐步创造出了市场先行的河钢模式,经济唱戏、政治搭台的中捷模式。有学者认为当前四川对接中东欧合作主要体现在以中欧班列为载体的物流合作上。数据显示截至 2017 年,成都的中欧班列开行总数跃居全国首位,占全国中欧班列总数的 1/4。山东玲珑轮胎兹雷尼亚宁项目是塞尔维亚伏伊伏丁那自治省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也是塞尔维亚迄今最大绿地投资项目,总额将超过 8 亿欧元,将创造 1200 个就业岗位,带动兹雷尼亚宁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助力塞尔维亚全国经济发展。一方面,这种“各自为战”的地方合作模式,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方主体参与“一带一路”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比如中欧班列不同线路之间)同质化竞争、无序竞争和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

综上所述,以上各种平台,实际上涉及到欧盟、次地区、国家、地方等多个层级,也涉及中国国内各个层级的参与,为中国与中东欧“多层级”合作提供了一定的机制性保障。但总体来说,这些平台的效应发挥尚不充分,彼此之间也缺乏充分的协调,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在以后的中欧地方合作中,需要各方积极整合现有机制,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用。但由于中东欧国家内部的多样性和缺乏凝聚力,由谁来承担最主要的协调任务仍然是一个问题。笔者在与中东欧学者的交流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观点是,“16+1”(“17+1”)对他们而言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实体,没有专门的领导人和办事部门,“不可能打一个电话就能找到负责人”。即使是那些历史相对悠久的次地区组织,也并不能找到一个明确而有执行力的“负责人”。而欧盟目前对“16+1”(“17+1”)仍然抱有较大的戒备心理,也不太可能为中东欧地区成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正如中国社科院刘作奎指出的,在推动双边务实合作中,中国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中东欧是非同质区域,难以形成战略实体;欧盟怀疑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的动机;中东欧国家市场存在一些风险,等等。中国社科院徐刚也特别指出了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点面结合的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亟待加强,中东欧 16 国之间的差异性应该妥善处理,以及双多边合作平台需要进一步扩宽”等。

不过,实践证明,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开展,中国和中东欧地方合作机制还是在不断深化、拓展和逐渐系统化的进程中的。上述各平台之间的协调问题,仍将是一个长时间内很难根本解决的问题,更多地需要靠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自上而下”地双边推动,以及有些地方政府“自下而上”地积极推动。而且,这种地方层面的合作将是中国与中东欧合作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有潜力的发展方向。“16+1”(“17+1”)和“一带一路”作为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的高层级平台,既要发挥其宏观指导作用,也要注意引导、推动和规范各种地方合作机制的构建、完善与协调,从而发挥出更好的整体效应。


三、“全球化”、“地区化”与“地方化”:地方合作的“多层级”宏观思考

关于中国与中东欧“多层级”合作,还有一个纬度就是从“全球化”、“地区化”与“分权化”等这些相互关联的概念入手展开思考。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一带一路”与全球地方层面的多样化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更好地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一)“全球化”、“地区化”与“分权化”:作为一种动因的理解和借重

“全球化”是 20 世纪后半叶以来的重要趋势和潮流。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带一路”正是顺应全球化浪潮的产物,是在新的全球化进程中推动实现全球互联互通、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一带一路”需要沿着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方向继续参与和推动全球化进程。“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包括中东欧在内的沿线国家地方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与此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全球化”过程中会伴随着“地区化”和“分权化”过程,这为全球地区和地方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地区化”(regionalization) 本身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超越国家层面的地区(与次地区)一体化过程,比如欧盟一体化进程、欧洲次地区一体化进程等;另一种含义是国家内部的地区和地方层级权力逐渐上升的过程。这两种的含义的“地区化”,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全球化力量的推动,与全球化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可以被视为一种全球化的地域表达和体现。

二战以后,尤其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积极参与全球化的进程,期间就伴随着较为复杂的“地区化”和“分权化”(decentralisatin) 的过程(西欧和东欧的表现形式和动因有所不同)。这些欧洲国家不同程度的“分权化”过程,旨在推动地方主体的积极性以及地方竞争力的提升。这种地方竞争力的提升,也被认为是欧盟实现“2020 年战略”、提升欧盟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在这一背景下,欧洲国家尤其是中东欧国家和地区对外来投资有一种天然的强烈需求,这也为中国与中东欧的地方合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一带一路”倡议正好可以顺应这种地区化和分权化的趋势与需求,实现与地方间的合作共赢。

“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比较宏大的框架,首先需要与沿线国家中央政府的双边推动,但与此同时,其具体项目的开展还需要更多地着眼于、依托于与沿线国家地方政府合作与共同发展。这些地方合作的推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话语权、提升其国内地位。

(二)“全球化”与“地方化”:地方合作中对差异性与多样性的尊重

全球化过程中一直面临“普世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近些年来,全球化进程受到越来越多的“地方化”(“本土化”)力量——包括民粹主义、民族主义、各种右翼极端主义——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力量,可以被视为“反全球化”或者“逆全球化”的力量。如何处理“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地方化”(“本土化”)力量之间的张力,是当前国际局势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一带一路”倡议也需要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与当地地方合作中,需要充分理解和尊重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多样性、差异性和敏感性,因地制宜,从长计议,实现共赢。目前“一带一路”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中,时常会遇到一些诟病,比如未能充分保障当地人的就业机会、不够尊重当地法律规制、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环境保护等,这些都会限制中国与当地合作的有效开展。中国应该注意到这些批评,更充分地尊重当地环境、法制与就业等多样化的需求。

关于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问题,笔者曾经多次与中东欧国家学者交流,得到的答复也呈现出某种多样性:有希腊学者认为,鉴于希腊的国家体量非常小,中国与希腊之间的合作目前只能停留在国家间层面,地方合作的条件还不充分;有保加利亚学者认为,中国与保加利亚之间的合作在多个层级都有开展,地方层级的合作已经有一定成效,值得大力推动;有罗马尼亚学者认为,中国与罗马尼亚之间的合作在国家层面比较有成效,地方层面还比较薄弱,仍需要很大的耐心来推动。无独有偶,笔者于 2019 年 6 月访问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时,从与相关学者的座谈中也得到了类似的多样性答复:像斯洛伐克这样的体量非常小的国家,与中国开展地方合作的基础和需求都非常弱,而像波兰这样的较大的中东欧国家,则具有一定的地方合作的基础和需求。

的确,目前中国与中东欧的地方合作呈现出多样性。波兰与捷克在参与和推进“16+1”地方合作方面较为活跃。华沙、布拉格、布达佩斯等较大城市同中国的合作具有较大需求,其他城市则需求相对较少。波兰国际事务研究所 (PISM) 2014 年发布了题为“地区合作是中波战略伙伴关系的关键”的战略文件。该文件指出,2011 年波兰——中国关系升级为战略伙伴关系,标志着两国之间更紧密的合作。但两国高层关系不足以充分发挥伙伴关系的潜力,而地方行政当局最有可能促进实际合作的发展。因此,波兰地方政府应与中国西部地区建立更紧密的关系,更有效地利用现有工具(直接铁路连接,伙伴关系协议,地区办事处),并倡导基于互惠互利的合作。在中波地方合作以及“17+1”合作中,华沙扮演着重要的地位。此外,波兰罗兹大学亚洲事务中心主任梅德明 (Dominik  Mierzejewski) 教授指出,罗兹已成为欧洲和中国之间的重要物流枢纽。罗兹地方政府在成都设立了代表处,四川省也在罗兹设立了代表处。随着双边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这些联系已通过中央政府进一步正规化;波兰现已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罗兹与中国西部之间就电子商务和出口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总体来说,目前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仍然处于初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中东欧很多地方行为主体(中小企业、老百姓)对中国、对“一带一路”的了解都非常少,还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甚至存在很大程度的漠视。很多老百姓并不知道“一带一路”的存在,或者仅限于对“一带一路”作为一个概念的简单认知。中东欧当地媒体的宣传,也经常起到比较负面的引导作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的合作应该深入到地方层面,通过落实一些具体的合作项目,给当地的发展带来实际的益处,从而帮助当地人建立起对中国、对“一带一路”的正确认知。而这也是中国构建自己的国际话语权、提升软实力、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从长远来看,根据“外溢”效应原理,地方层面的有效合作将逐渐推动高层国家与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的政治互信、外交合作。中国与中东欧之间的合作将是由“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层级”合作模式。“一带一路”背景下,对地方层级的更多关注以及对地方合作的进一步推动,是中国与中东欧之间、中欧之间“多层级”合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和方向。但同时笔者认为,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成效比较有限,且存在各种问题。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需要进一步推动,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首先,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体量严重不对等、企业规模也严重不对等。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多为大型国有企业,而欧洲国家比较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庞大。这些不对等使得双方开展合作困难比较多,许多合作计划难以落实。比如有斯洛伐克学者认为中国目前中国与当地的地方合作并不活跃,成效不大,缺乏特殊的经贸项目,没有找到合适的路径。因此,以后可以适当鼓励中国地方政府以及中小企业走出去,加强与中东欧地区的本地中小企业的对接,促进项目落地。同样需要注意解决中欧班列往返货运量不对等、不平衡的问题。

(2)其次,如何在合作过程当中加强相互理解、打消欧洲国家(主要是西欧大国)的疑虑,有效淡化意识形态因素的消极影响(比如 2019 年 10 月布拉格解除友好城市的案例),解决不同体制、机制在合作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比如对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承认问题),是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的一个核心问题。从长远来看(短期内可能会有反复),根据“外溢”效应原理,加强地方合作,有助于促进双方、尤其是中东欧地方行为主体对中国和“一带一路”的正确认知,减轻某些欧洲大国的疑虑情绪。地区和地方层面的合作,因为层级较低,一般采取比较务实的路径。地方层面的良性经济合作宇文化交流将为更高层面的经济、文化甚至外交等领域的合作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3)还有,需要认真对待中东欧国家内部的多样性。“16+1”(“17+1”)是一个对我方来说是比较便利和有效的提法,但不能忽视内部巨大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而且“16+1”(“17+1”)的提法,对于欧盟尤其是西欧大国而言,容易引起他们“分裂欧盟”的担忧,因此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中国也要保留一定的审慎态度。

(4)此外,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的现有各平台之间如何协调,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用,值得认真研究和推动。

(5)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重点考虑如何处理好中国各项投资与欧盟各项基金和规制之间的关系,避免形成正面冲突。作为欧盟结构基金的主要受惠国,自入盟以来,中东欧国家接受了大量的欧盟援助,受益很大,成果较为明显。有中东欧学者认为,中国和欧盟在中东欧地区并不存在大的冲突,而是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不同的领域与中东欧国家开展合作,共同推动中东欧地区的发展。比如,有波兰东方研究中心的学者认为,在欧盟渗透比较深的领域,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空间还是很小的,中国可以考虑在欧盟尚未深入渗透的领域加强与当地的合作,比如跨边界的项目等。但也有中东欧学者的观点并不十分积极,比如有斯洛伐克学者认为中国在中东欧的投资量落后于日本和韩国,仍然处于较为边缘化的位置。他还提出,如果中国不来投资,其他国家也会来投资,而且当地人对中国的投资有一定的疑虑,认为中国企业在当地的口碑和形象有待提升,中国企业也并没有为当地人提供很多就业岗位。此外,当地高铁建设需求不足(人流量不够)、与高铁建设有关的征地、环保压力等也是中东欧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应对。

(6)最后,建议相关研究更加注重地区和地方层面的实地调研、案例研究与分析,而不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的政策分析。


【作者简介】

臧术美,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欧洲中心、中东欧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法国里昂高师人文地理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法国里昂高师客座教授。上海欧洲学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法国研究分会理事。